(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某,崔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9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某。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2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某以自愿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查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的内容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35元,减半收取317.5元,由上诉人赵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燕代理审判员 张彩莲代理审判员 高 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