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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执字第005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本善与张建伟追索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韩执字第00502-1号申请执行人张本善,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建伟,男,汉族,,农民。原告张本善诉被告张建伟追索赡养费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韩民初字第009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告张建伟自2014年9月起每月付给原告张本善赡养费430元,每月5号前支付,本次执行自2015年3月至2015年9月止共计3010元,至今未予履行,原告张本善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建伟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对被执行人张建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的存款予以划拨,本次执行程序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5)韩执字第0050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妙香审判员  车小江审判员  王锁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小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