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望执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檀桂林与王福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望执字第00222号申请执行人檀桂林,男,1970年6月30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望江县。被执行人王福康,男,1979年1月11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望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檀桂林与王福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望民一初字第009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响应审判员  齐文生审判员  章春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