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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南民初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陈汝祥与大丰市木林森木制品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汝祥,大丰市木林森木制品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406号原告陈汝祥,居民。委托代理人于友汉,盐城市大丰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丰市木林森木制品厂,住所地在盐城市大丰区大桥镇工业集中区。负责人陈德峰,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汝祥诉被告大丰市木林森木制品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汝祥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汝祥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汝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汝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晶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玉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