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法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张世昌与李廷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张世昌,男,1973年12月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庆云县。被执行人:李廷祥,男,57岁,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的(2014)庆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议并履行完毕(已付3000元、余欠款申请人放弃)。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庆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连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