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欧阳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广利州刑初字第367号公诉机关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某甲,男,生于1970年7月14日,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2015年4月1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广元市公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广利检刑诉(2015)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5日,被告人欧阳某甲驾驶小型轿车沿广元市利州区纺织大道,由剑阁方向驶往广元市城区方向。15时56分许,当行驶至纺织大道与司马大桥十字交叉路口处,在通过路口过程中,与前方同向行驶由被害人谢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擦挂,造成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谢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接报案后,派员赶赴现场,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及事故认定,以广公交(直三)认字(2015)第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欧阳某甲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谢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同时查明,事故后被告人欧阳某甲与被害人家属积极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部兑现,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欧阳某甲在法庭上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在卷证明:(一)书证,包括1.受理立案登记、到案经过,证实了案发后被告人本人及其同车乘坐的朋友欧阳某乙一起报警及拨打了120,证实了该案来源合法,被告人欧阳某甲事故后自己及委托他人报警救护;2.被告人欧阳某甲的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其有驾驶资格;3.被告人欧阳某甲的户籍信息,与起诉书载明的容一致;4.被害人谢某某的死亡证明,证实了被害人系此次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5.和解协议、领条、收据,证实了案发后,被告人欧阳某甲与死者的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兑现,取得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谅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了该次事故系被告人欧阳某甲驾驶机动车通过事发地点十字交叉路口过程中,未与同向通过路口的摩托车保持必要的距离,在行驶过程中与摩托车擦挂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与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被害人谢某某驾驶与其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当事人欧阳某甲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谢某某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二)证人证言,证人欧阳某乙系被告人侄儿,证实了案发后自己及欧阳某甲分别拨打了“110”、“120”,并在现场积极施救的经过;证人韩某证实案发当天途经案发地点时,发现两车相撞的事故,便用自己的手机照了几张照片并随后报警的事实。(四)被告人供述,与起诉指控的内容一致。(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相,证实了案发现场全貌。(六)鉴定意见、车辆检查报告、尸检报告。证实了案发当时被告人欧阳某甲血液中不含酒精;事故时欧阳某甲所驾车辆的安全性不能满足国标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尸检报告证实了被害人谢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欧阳某甲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死伤人员,委托他人报警,公安人员到达现场时无抗拒抓捕行为,该行为视为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事故发生后,与被害人及其家属积极协商并支付了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大部份被害人谅解,亦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欧阳某甲悔罪态度较好,无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地无重大不良影响的,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阳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后第二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上诉到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高 敏人民陪审员 卢学晖人民陪审员 张明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谭巧洪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