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6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世纪康达建材销售中心与安徽省帮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世纪康达建材销售中心,安徽省帮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民初字第6467号原告天津市世纪康达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新中村梅花路**号。经营者董世荣。被告安徽省帮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无为城镇御景苑小区18幢206室。法定代表人曹永宏,总经理。原告天津市世纪康达建材销售中心与被告安徽省帮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经营者董世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天津市世纪康达建材销售中心诉称,原告向被告供应木材,被告拖欠货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货款448259.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014年7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被告安徽省帮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原告提交证据:1、购销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约定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2、提交送货单六张,证明原告为被告供应木材货款528259.2元。3、银行借记卡历史交易清单一份,证明被告通过银行电汇支付货款8万元,被告尚欠货款448259.2元。被告安徽省帮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提供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当庭审查,上述相关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并且与本案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木材,该合同中约定交货数量及金额以买受方指定收货人邾刚签收的送货单为准。结算方式及时间:按供方时间付款。合同落款处供方盖有原告印章,需方盖有被告公司印章。合同订立后,原告于2014年6月9日起至7月18日分六次向被告指定交货地点供应木材,总计价款528259.2元,在六张送货单上,均有被告指定收货人邾刚签字予以确认。被告于2014年10月5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货款8万元,尚欠448259.2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应木材,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被告只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原告提供《购销合同》及送货单等证据看,能够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48259.2元,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诉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最后一次供货次日起,即2014年7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有法律依据,故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十四条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安徽省帮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市世纪康达建材销售中心支付货款448259.2元。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安徽省帮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货款448259.2元为基数向原告天津市世纪康达建材销售中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7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82元,保全费32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94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谢玉贵代理审判员 高 超人民陪审员 于传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 帅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四款买卖合同没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注重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