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刑初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沈帅等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帅,张宝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朝刑初字第182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帅,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钟祥市,大专文化,捕前系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万达广场店员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4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被告人张宝雷,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天津市,初中文化,捕前系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万达广场店员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4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1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帅、张宝雷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逄颖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帅、张宝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帅伙同张宝雷于2015年4月4日17时30分许,在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使用暴力手段妨害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建外派出所民警亓某(男,28岁,北京市人)依法执行公务,并将亓某打伤,致亓某“颈部挫伤、右手背部划伤、右拇指指掌关节肿胀”,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属轻微伤。被告人沈帅、张宝雷于2015年4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帅、张宝雷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沈帅当庭辩称,对民警的行为是自卫,不是使用暴力,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张宝雷当庭辩称其没有主动殴打民警,只是在拉架时无意中碰到了民警。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4日17时许,被告人沈帅、张宝雷在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与同事缪某发生纠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建国门外派出所民警亓某(男,28岁)接缪某报警后到现场进行处置,在亓某要求被告人沈帅、张宝雷回派出所协助调查时,二被告人拒不配合民警执行职务,并将亓某打伤,致亓“颈部挫伤、右手背划伤、右拇指指掌关节肿胀,活动稍受限”,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属轻微伤。被告人沈帅、张宝雷后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亓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4月4日17时许,我在派出所值班,有人报警称在万达广场被打,我就带领保安员张某1一起到现场了解情况。到现场后我们找到报警人缪某,缪某说他是某地产的业务员,被同事沈帅和张宝雷给打了。我进入某地产店内,找到当时在前台的沈帅,后来张宝雷也过来了,我向二人表明我的警察身份,然后向二人了解情况,二人态度十分不配合,我就以警察的身份要求二人与我一起回派出所处理这件事。但二人态度蛮横,不与我回派出所。我怕沈帅跑了,就伸手拉着沈帅不让他离开,沈帅和张宝雷就对我开始推搡,后对我殴打,沈帅还将我的执法记录仪抢在手里,并把我的眼镜碰到地上。我要求他们配合工作,张宝雷就不配合工作,张宝雷说我打他了,然后他二人就开始打我,将我的衣服扯开,将我的脖子抓伤。后来我让保安员张某1向所里要支援,所里的同事来了,才将张宝雷和沈帅带回派出所。我右手和颈部受伤。右手是沈帅掰伤的,脖子是沈帅和张宝雷抓伤的。2、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4日下午17时许,我和亓某到建外大街万达广场出警,到现场后找报警人缪某了解情况,缪某说他是某地产的业务员,因为工作中的纠纷被同事沈帅和张宝雷打了。亓某和我在了解情况后就进入某地产店内找到在前台的沈帅,后来张宝雷也过来了。亓某向二人表明身份,然后向二人了解情况,二人态度十分不配合,这样亓某要求二人与我们一起回派出所处理这件事,但二人态度依然十分蛮横,沈帅和张宝雷就对民警开始推搡,其中有人喊“警察打人了”,然后就有6、7个人把亓某围住,对亓某殴打,我想过去制止,其中一名男子掐住我的脖子把我往人群里按,将我的脖子抓伤了。后来亓某让我向所里请求支援。所里的民警来了后,才将张宝雷和沈帅带回派出所。3、证人缪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4日16时,我在某地产店内接待一个买房的客户,我正约见业主时,沈帅将我的客户接走了,并一口咬定是他的客户。我就说:你要是这么做,我以后也去牵你的客户。他没有理我,进了里屋。我就在屋外发了几句牢骚,他们小组的组长张宝雷听到后就出来掐住我的脖子,并喊着沈帅将我按倒在店外,张宝雷按住我的脑袋,沈帅踢我的腰,最后将我推到门口的广告牌上,沈帅又用手拽着我的头发,左手肘勒住我的脖子,张宝雷在后面打我几拳,用脚踹我,之后我就报警了。民警到了后询问了我情况,后欲将沈帅、张宝雷带回派出所继续工作,沈帅不配合民警工作,不愿意回派出所,民警见状就准备将沈帅拉上警车,张宝雷这时就从后面推开民警,不让民警将他们带走。后沈帅、张宝雷和几个他们组的员工就抓住民警和辅警的脖子拉到店内,并将民警按在墙上,阻碍民警执法。张宝雷用手掐住民警的脖子,沈帅在旁边也掐住民警的头发厮打民警。后来派出所增援的警力到了后,对方才罢手。4、证人苏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4日17时许,我和同事缪某在前台值班,进来一对夫妻看房子,缪某就对客户说“你好”,就开始和客户聊,过了会儿缪某出去打电话和业主确定价钱,这时沈帅就过去和这个客户聊,留了客户的电话,沈帅和张宝雷说把这个客户的信息录下来,缪某说“这客户是属于我们的”,张宝雷听到回了一句“你们不知道切了我们多少客户了”,缪某就跟张宝雷说“我们没切过你们的客户”,后张宝雷就过来掐住缪某的脖子并抓住缪某的头发拉出公司,后沈帅也跟着出去了,张宝雷和沈帅对缪某拳打脚踢,我害怕就离开了。后我看见一名警察和一名辅警到我们店里执法,警察先是找我询问情况,我说张宝雷和沈帅打缪某了,这名警察就进去找到张宝雷和沈帅,让他们配合民警执法到公安机关了解情况,但沈帅极度不配合,张宝雷作为组长也不配合民警工作,后该二人将民警拉进里屋了,我就听见里面乱哄哄的,看见一堆人挤在楼道里打了起来,我在门口不敢进去,后来又来了一辆警车,民警进去后他们就散了不打警察了,后来警察就将张宝雷和沈帅带走了。5、证人丁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4日17时许,我听说组员缪某被公司同事张宝雷、沈帅给打了,就回来问问情况。当时警察已经过来了,警察到后就问缪某和苏某情况,后到公司里找张宝雷和沈帅,但沈帅和张宝雷不配合民警工作,民警让他们到派出所解决事情,他们不去还将民警拽进里屋了,不让民警出来,在里面就打了起来,后又在楼道里撕扯,我看见张宝雷、沈帅拉扯民警了,他们B组一堆人,有上去拉架的还有拉偏架把民警往里面拽的,一会儿又来了一辆警车,将他们带回派出所。6、证人任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4日17时30分许,我在公司二楼待着,听到楼下吵了起来,就下楼看,我看见一名警察和我们公司B组经理张宝雷在争吵,民警脖子已经被抓伤了,后沈帅又抓住民警的头发,张宝雷用拳头打民警的胸部两下,他们从楼道撕扯到里屋楼梯处,我让组员去拉架,后他们就分开了,不一会儿又有警察来了,将张宝雷、沈帅带回派出所。7、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4日17时许,我们同事缪某被张宝雷、沈帅打了,后警察来了,问了缪某一下情况,就进店问谁是张宝雷,张宝雷就冲出来说“我是怎么了,有事找我们老板”,民警说“我就了解一下情况”,张宝雷说“你跟我们了解情况了吗,有事找我们老板”,沈帅就冲了过来喊“警察打人了”,B组的人就全部从楼上冲了下来,把民警围住了。张宝雷用手掐住民警的脖子,非常大声、凶横的对民警说“警察有什么了不起”,沈帅用手抓住民警的头发,把民警眼镜摘掉后仍在地上,把民警的警号也撕掉了。民警让保安员打电话请所里支援,范某就过去抓住保安的脖子,把保安推出去,整个过程持续了十分钟,民警和保安始终没有动一下手。后来又来了警察,把张宝雷、沈帅带回去了。8、证人范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4日18时许,我当时在二楼打电话,听见沈帅说打架了,就下楼看到沈帅和警察在互相掐着脖子,警察说让他回派出所问话,还有张宝雷跟警察撕拉了起来,我上去拉保安,之后沈帅和警察一直互相撕扯着,后来又来了几个警察,把沈帅和张宝雷带走了。我看见警察的脖子红了。9、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4日16时许,有警察到我们公司来,我听说是经理张宝雷和另一组的同事打架了,对方报警了。我在二楼听有人喊打起来了,我就下去了。看见警察抓着沈帅领带,张宝雷拉着沈帅,不让警察带走,张宝雷看见我们下楼,让我们帮着一起拉沈帅,他就拉着警察,后来又来了几名警察,把沈帅和张宝雷带回派出所。10、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4日17时许,我看见同事沈帅和张宝雷跟警察撕扯起来了,沈帅拽了警察的头发,经理张宝雷在警察和沈帅之间争吵,拉架,我就过去在一旁拉沈帅,把他拉开,一会儿又来了警察把沈帅和张宝雷带回派出所。11、证人付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4日17时许,我在公司二楼,听到有人喊打起来了,就下楼了,看见警察抓着沈帅衣服,沈帅拉着警察衣服,张宝雷让我们把沈帅拉走,他们就拉着警察,张宝雷一边拉着警察,一边拉着沈帅。在这过程中,警察的眼镜掉了。后来又来了几个警察,把沈帅、张宝雷带回派出所了。我看警察的脖子红了,是沈帅抓的。1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4日17时许,我们单位A组的同事和B组的经理张宝雷、组员沈帅打了起来,后有人报警了,警察来了后找到沈帅、张宝雷,让两人到派出所处理事情,沈帅和张宝雷不去,警察就拉他们俩,沈帅和张宝雷就反抗,掰警察的手,公司同事都上去拉沈帅和张宝雷,警察就没能带走沈帅和张宝雷,后打电话叫的支援,一会儿又来了警察,把我们带回了派出所。警察的脖子上有红印。13、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亓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14、当庭播放的视听资料,证实案发时的情况,被告人沈帅和张宝雷都有攻击警察的行为。15、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建国门外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沈帅、张宝雷归案的情况。16、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沈帅、张宝雷的身份情况。17、被告人沈帅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2015年4月4日下午17时许,我从外面回到店里看见任某对客户说“你好”,我们规定谁先说的“你好”,客户就是谁的。后来任某的客户被缪某抢了,因为之前我也被抢过客户,我就对缪某的行为很生气,就到前面与客户直接交谈,对方觉得我比较专业,把手机号留给我就走了。缪某就骂我抢了他的客户,我就跟组长张宝雷讲:电话我要过来了,对方说我抢客户,骂我。张宝雷就过去与缪某说这事,后来他俩打了起来,缪某把张宝雷的手掐伤了,我过去把缪某按倒在地上,缪某拽住我的裤子,不让我走,还踹我,我就踹了他两脚,后缪某就报警了。后来警察来了,当时我在前台,警察进来就让我跟他走,警察不听我解释,让我跟他走。我就要到后面找张宝雷,问张宝雷怎么办。这时警察抓住我的衣领子,我就去抓他的衣领,结果我掐住了警察的脖子。警察说我掐他脖子了,我马上松开了。我见他带着眼镜,怕在拉扯中把他的眼睛弄伤了,就把警察的眼镜摘下来扔在一旁。后来我们一起到后面办公室,警察不听我们的解释,要把我和张宝雷带回派出所,并让保安叫其他的警察过来。我因为不信任这个警察了,就想等其余的警察过来再说。后来这个警察打了张宝雷胸口一下,我就过去将这个警察抱住挤在墙上,我们同事将我拉开,我抓了警察的头发往下按了一下,然后我就被拉开了。18、被告人张宝雷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我是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万达店B组组长,2015年4月4日下午17时许,我们组的任某和A组的缪某同时接待了一个客户,我们就同时录入客户的信息,缪某就骂我们组抢了他们的客户,我们组的沈帅正好回来了,就与缪某打了起来,我过去拉架也被缪某打了。过了一会儿进来一个警察一个保安,警察进来后直接让沈帅跟他走,我就问怎么回事,警察就指着我问:有他吧。然后就让我也跟着他去派出所,警察就拽着沈帅,沈帅不跟他走,我就过去劝,后来局面就乱了,我也控制不了,我推了警察肩部一下,后来我把他们分开了,我让其他组的组员把沈帅拉开,这时警察的手指碰到了我的面部,沈帅看见以为警察打到我了,就过来把我推开,又与那名警察撕扯在一起,我就又过去拉架,好不容易把他们分开,一会儿其他的警察就来了,把我们全部带回派出所。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帅、张宝雷目无国法,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帅、张宝雷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沈帅、张宝雷在民警执行职务时对民警有主动攻击的行为,故二被告人的当庭辩解,本院均不予采信。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帅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二、被告人张宝雷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蕾人民陪审员 孙冀鹏人民陪审员 周志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传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