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肖晓强、冯钢、倪志娟、刘亮、余晓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晓强,冯钢,倪志娟,刘亮,余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900号申请执行人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荣县,组织机构代码70891345-4。法定代表人邓敏,理事长。被执行人肖晓强,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冯钢,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倪志娟,女,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刘亮,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余晓英,女,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晓强、冯钢、倪志娟、刘亮、余晓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肖晓强、冯钢、倪志娟、刘亮、余晓英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文勇审判员 郝小军审判员 谢庆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巧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