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执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2015)郯执字第140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方材,王树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郯执字第1401号申请执行人:夏方材,男,197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被执行人:王树彩,女,1978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郯民初字第204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王树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树彩以其配偶郭荣富名义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少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彤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