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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0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上海鹏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湖北钰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鹏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湖北钰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0125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鹏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大道1525号西五楼121席。法定代表人邓庆,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钰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梅苑小区104栋。法定代表人王斌,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鹏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钰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9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钰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钰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鹏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偿还借款63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1507.5元[以6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为计息标准,自2015年8月7日起暂算至2015年10月28日止],负担一审案件诉讼费559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9205元,但被执行人湖北钰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钰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1161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毕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