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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那民一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赵廷恩与丁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廷恩,丁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那民一初字第643号原告:赵廷恩。委托代理人:吕文东,广西镇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顺。原告赵廷恩诉被告丁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廷恩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按协议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廷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赵廷恩负担。审判员  黄运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秀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