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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执字第14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2015)市中执字第1416-3号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XX,马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中执字第1416-3号申请执行人于XX。被执行人马XX。申请执行人于XX与被执行人马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审结。该案(2014)市中民初字第3282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XX在你处XX号账户上的存款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英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