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郭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2241号原告:郭某,女,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崔某,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于 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灵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