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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2015)西执字第177号郑宜增与郑宜根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宜增,郑宜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郑宜增,男,生于1938年11月19日。委托代理人郑自光,男,生于1977年6月20日,汉族,农民,住西畴县法斗乡法斗村民委西山村**号,身份证号码:5326231977********。系申请执行人郑宜增的长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郑宜根,男,生于1940年1月1日。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宜增与被执行人郑宜根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文中民三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宜增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由郑宜根拆除其支砌在位于与郑宜增家天井相邻处的长约8.98米,高约1.8米的砖墙,恢复原通行通道。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宜根与申请执行人郑宜增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将原通行通道改走郑宜增家前面,经郑宜根家畜厩后面,通过本村李德兵家的地后连接本村大路,由郑宜根负责协商或补偿占用本村李德兵家的土地,同时补给郑宜增家对新改通行通道修建资金2000元,不拆除郑宜根支砌在位于与郑宜增家天井相邻处的砖墙,且明确今后其双方的天井界线以该砖墙为界,故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文中民三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选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光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