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李宝玉与延边德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开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玉,延边德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李宝玉,住龙井市。被执行人延边德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开文,经理。被执行人王开明,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李宝玉与被执行人延边德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1日作出的(2011)龙民一初字第5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宝玉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宝于2015年10月28日以“申请执行人李宝玉与被执行人延边德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开���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对(2011)龙民一初字第551号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龙执字第142号执行案件对(2011)龙民一初字第5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敬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