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民初字第3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罗雅兰与段乃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雅兰,段乃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3339号原告罗雅兰,女,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告段乃文,女,199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受理原告罗雅兰与被告段乃文追偿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段乃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段乃文的经常住所地位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星桥街516号1栋2-3居住,本案依法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此,被告段乃文向本院提交了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桐梓坝派出所颁发的暂住证和该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段乃文提供的暂住证和居住证明,可以确定自2014年7月至今,被告段乃文一直居住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星桥街516号1栋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被告段乃文的经常居住地与其住所地不一致,故应当由被告段乃文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振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易思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