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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刘忠双与潘玉军、临朐鸿运城市公交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双,潘玉军,临朐鸿运城市公交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44号原告刘忠双。被告潘玉军。被告临朐鸿运城市公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召利,经理。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宗全民,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刘忠双与被告潘玉军、临朐鸿运城市公交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共计1720元均由原告刘忠双负担。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