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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38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邵平与邱光照、何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平,邱光照,何辉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3846号原告邵平,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州市晋安区。被告邱光照,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连江县。被告何辉伟,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平诉被告邱光照、何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6月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各方未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各方一致同意向本合同的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签订地为福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为福州市,约定不明,无法确定管辖法院。债务人即被告邱光照的住所地为连江县,属于福州市,但不属于本院辖区;担保人即被告何辉伟的住所地为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亦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综上,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第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州市连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李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