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一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吴水金与黄林坤、吴绪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水金,黄林坤,吴绪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797号原告吴水金,男,1977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会昌县。委托代理人郑立群,江西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黄林坤,男,1974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会昌县,被告吴绪娣,女,1973年12月1日,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黄林坤之妻。委托代理人戴春辉,广东神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水金与被告黄林坤、吴绪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以双方协商处理好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水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25元,由原告吴水金负担。审 判 长 张春亮人民陪审员 吴泽来人民陪审员 曾丽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木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