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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松执民字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宋珠美与林兴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珠美,林兴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松执民字1016号申请执行人宋珠美。被执行人:林兴土。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松调确字第0026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截止2015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0000.00元及利息。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松执民字10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伟平审 判 员 陈 贵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洪美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