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孟影与被告李万祥、李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孟影,李万祥,李万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534号原告:王孟影,女。被告:李万祥,男(未到庭)被告:李万义,男(未到庭)原告王孟影与被告李万祥、李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南志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静波、焦健参加评议,于201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孟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万祥、李万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至5月间,被告李万祥分几次从原告处借款共计15万元。2015年2月2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保证在2015年5月31日前全部还清,被告李万义承担担保责任,然而至今未还。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李万祥偿还欠款15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至给付之日止;被告李万义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二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8日,被告李万祥从原告处借款15万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该欠款于2015年5月31日前还清,被告李万祥作为借款人、被告李万义作为担保人在该欠条上签字。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未果。上述事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卷为凭,经本院的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李万祥从原告处借款并出具欠条,原告与被告李万祥之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李万义以担保人身份在欠条上签字,其担保合同有效。现借款期限届满,原告要求被告李万祥偿还借款并支付借款利息,要求被告李万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予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万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孟影借款15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如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二、被告李万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李万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万祥追偿。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预交),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3300元(立案庭代收),逾期交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南志辉人民陪审员 :刘静波人民陪审员 : 焦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 李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