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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汾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甄某与张某、任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汾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甄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任某。本院在执行甄某申请执行张某、任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因病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任某现在下落不明也未查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能力或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汾民初字第8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郝炎虎审判员  贾增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显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