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汾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甄某与张某、任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汾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甄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任某。本院在执行甄某申请执行张某、任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因病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任某现在下落不明也未查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能力或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汾民初字第8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郝炎虎审判员 贾增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显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