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与李吉祥、高文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李吉祥,高文霞,李国锋,李广轮,李成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75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西湖镇政府驻地。负责人:徐瑞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吉祥,职业:农民。被执行人:高文霞,职业:农民。被执行人:李国锋,职业:农民。被执行人:李广轮,职业:农民。被执行人:李成山,职业:农民。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吉祥、高文霞、李国锋、李广轮、李成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商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吉祥、高文霞、李国锋、李广轮、李成山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鹿 伟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乔玉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