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霍民一初字第02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2377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曹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