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行非审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广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邓华北、李丁丁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邓华北,李丁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广行非审字第135号申请人广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宗县。法定代表人张延旭,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邓华北,农民。被执行人李丁丁,农民。申请人广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广计征决字(2015)403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广计征决字(2015)403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邓华北、李丁丁婚后2011年3月21日政策内生育第一个子女,系女孩;2013年3月14日生育第二个子女,系女孩(属第二个孩子);2014年10月14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策外生育第三个子女,系男孩(属第三个孩子)。2015年7月9日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违反了《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为由,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广计征决字(2015)403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4.899万元。同时告知被执行人复议权和诉讼权。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9日将该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依法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12日将履行社会抚养费催告书送达给被执行人,限被执行人10日内履行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邓华北、李丁丁夫妻计划外生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广计征决字(2015)403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张新华人民陪审员 夏红涛人民陪审员 王明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云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