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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平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林帮克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帮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平刑初字第112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帮克,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郑振岳,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5)7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帮克犯抢劫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帮克及指定辩护人郑振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帮克窜至平阳县鳌江镇梅源社区公园路64号边,溜门进入陈某的家中,用毛巾捂住正在一楼床上睡觉的陈某的鼻子,同时用言语胁迫其交出财物。后被告人林帮克抢走陈某放置于床上的棉袄并逃离现场,棉袄内有人民币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帮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以前供述,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谢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照片,身份信息,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帮克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帮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责令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帮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25年7月1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林帮克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返还给被害人陈淑标。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锦碧人民陪审员  胡增朋人民陪审员  丁育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温从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