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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13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保秀与殷培磊、刘洪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保秀,殷培磊,刘洪娜,刘淑娟,范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1352-1号申请执行人张保秀。被执行人殷培磊。被执行人刘洪娜。被执行人刘淑娟。被执行人范金山。申请执行人张保秀与被执行人殷培磊、刘洪娜、刘淑娟、范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62920元,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昌民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执行员  赵永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