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执三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陶峰先与王振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峰先,王振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三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陶峰先,农民。被执行人王振贵,农民。申请执行人陶峰先与被执行人王振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商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20000元,已执行5050.58元,尚欠14949.42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商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增审判员 徐 然审判员 柳晓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亚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