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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2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于书堂与郭立光、郭立滨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书堂,郭立光,郭立滨,于金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825号原告:于书堂。被告:郭立光。被告:郭立滨。被告:于金美。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书堂诉被告郭立光、郭立滨、于金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书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14元,由原告于书堂负担。审 判 员  张英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毕鑫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