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民四终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振江与初思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民四终字第10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初思源,青州市金百洋美容美体养生会所业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振江,青州市昊通家纺批发部业主。上诉人初思源因与被上诉人李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5)青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初思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初思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初思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玉娟代理审判员 崔恒心代理审判员 孟 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昱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