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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初字第1467号,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何某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胡某某,何某某,杨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1467号原告唐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唐某,男。被告胡某某,男。被告何某某,女。被告杨将,男。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何某某、杨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艳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何某某、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胡某某、何某某为夫妻关系。2014年9月10日,两被告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当场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期为4个月。2015年1月14日,被告胡某某再次找到原告,以急需资金为由借款2万元,当场出具借条一张,被告杨将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双方约定借期为3个月。到期后,原告多次找三被告要求归还,三被告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不归还,请求判令:一被告胡某某、何某某连带偿还借款20000;二、被告胡某某、杨某某连带偿还借款2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唐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14年9月10日胡某某、莫米卡签字的《借条》,证明被告胡某某、莫米卡向原告唐某某借款2万元,暂定借期4个月。2、2015年1月14日被告胡某某、担保人杨将签字的《借条》,证明被告胡某某向原告唐某某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期3个月。如到期借款人无能力归还,由担保人负责归还。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被告未予答辩。被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胡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又名莫米卡)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10日,被告胡某某、何某某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唐某某借款2万元,当场写下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4个月。2015年1月14日,被告胡某某再次找到原告,以急需资金为由借款2万元,当场写下借条一张,被告杨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如到期借款人无能力归还,由担保人负责归还2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三被告要求归还,三被告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和原告提交的借条给予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胡某某、莫米卡向原告唐某某借款,有原告提供的借款条为凭,据此,原告与被告胡某某、莫米卡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对原告唐某某要求被告胡某某、莫米卡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将作为担保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应对被告胡某某个人所借的2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胡某某、何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唐某某借款2万元;二、限被告胡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唐某某借款2万元,被告杨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胡某某、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如果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没有按期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颜艳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何礼民附:判决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