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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007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阮士霞诉夏建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00790号原告阮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树民,系山阳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某某,男,汉族。原告阮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5年10月27日上午8时在山阳县人民法院中村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阮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阮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 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