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007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阮士霞诉夏建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00790号原告阮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树民,系山阳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某某,男,汉族。原告阮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5年10月27日上午8时在山阳县人民法院中村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阮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阮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 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