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袁民一初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杨衍清与曾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衍清,曾细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袁民一初字第1800号原告:杨衍清,男,196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委托代理人:刘玲,江西天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细平,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衍清诉被告曾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衍清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衍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衍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币725元,由原告杨衍清负担。审 判 长 张圣来代理审判员 易 飞代理审判员 陈 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强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