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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宣城恒泰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刘家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宣城恒泰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刘家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7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宣城恒泰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惠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家平,女。上诉人安徽省宣城恒泰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刘家平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0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徽省宣城恒泰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出具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徽省宣城恒泰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徽省宣城恒泰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安徽省宣城恒泰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宏玖审判员  童晓梅审判员  杨东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环附:相关法律条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