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3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朱小响与合肥悦家商业有限公司环球广场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响,合肥悦家商业有限公司环球广场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3153号原告:朱小响,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告:合肥悦家商业有限公司环球广场店,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乐融。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响诉被告合肥悦家商业有限公司环球广场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小响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小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为115元,由原告朱小响负担。审判员 魏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