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执异字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俊伟、李全德与湖北现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四华、赵益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执异字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刘俊伟,男,汉族,武汉市人。申请执行人李全德,男,汉族,武汉市人。被执行人湖北现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袁四华,男,汉族,武汉市人。被执行人赵益民,男,汉族,武汉市人。第三人王桂梅,女,汉族,武汉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俊伟、李全德与被执行人湖北现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四华、赵益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四华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本案债务发生时,第三人王桂梅与被执行人袁四华为夫妻关系,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王桂梅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桂梅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俊伟、李全德清偿债务353903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敖四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