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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宁执字第4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吴振东与雷学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宁执字第436-1号申请执行人吴振东,男,生于1963年9月13日,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执行人雷学娟,女,生于1980年8月20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中宁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振东与被执行人雷学娟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代其偿还的借款本息2095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2元,共计2112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法找见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法执行到位。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中宁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 龙审 判 员  梁文涛代理审判员  朱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军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