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1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某、唐某甲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唐某甲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1738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东莞市,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26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被告人唐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东莞市,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26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5)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唐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牛京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王某、唐某甲从2015年4月13日开始共同租住在东莞市塘厦镇塘坑村一巷16号迎宾住宿202房。同年4月24日,王某、唐某甲与吸毒人员付某、蒋某、唐某乙(三人另案处理)共同出资购买冰毒吸食,后五人在该房吸食冰毒。同年4月26日凌晨1时,民警在该202房抓获王某、唐某甲。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查检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现场检验报告书,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住宿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唐某乙、付某、蒋某、范某乙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唐某甲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唐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本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唐某甲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唐某甲从2015年4月13日开始共同租住在东莞市塘厦镇塘坑村一巷16号迎宾住宿202房。同年4月24日,王某、唐某甲与吸毒人员付某、蒋某、唐某乙(三人另案处理)共同出资购买冰毒吸食,后五人在该房吸食冰毒。同年4月26日凌晨1时,民警在该202房抓获王某、唐某甲。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检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现场检验报告书,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住宿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唐某乙、付某、蒋某、范某乙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唐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唐某甲结伙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唐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唐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查在法定量刑幅度范围内,并能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相适应,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本案被告人王某、唐某甲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王某、唐某甲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根据被告人王某、唐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唐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志球审 判 员 邝著云人民陪审员 罗伟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巍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