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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13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永与孙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孙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345-1号申请执行人:陈永。被执行人:孙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25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孙磊在银行账户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孙磊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张跃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宁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