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李美红与中山市港口镇靠得住酒楼、周仲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红,中山市港口镇靠得住酒楼,周仲德,李瑞祥,胡伏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589号原告:李美红,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1765。委托代理人:陈德鹏,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港口镇靠得住酒楼,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美景西路5号第1卡、8卡、66卡。投资人:周仲德。被告:周仲德,男,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被告:李瑞祥,男,成年,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胡伏华,女,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长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美红诉被告中山市港口镇靠得住酒楼、周仲德、李瑞祥、胡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美红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美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6元,减半收取703元(原告李美红已预交),由原告李美红负担。审判员 石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洁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