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商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玉武与肖安山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商初字第812号原告刘玉武,男,1953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肖安山,男,1958年6月2日生,汉族,住济阳县。本案在审理原告刘玉武与被告肖安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武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玉武负担。审判员 刘振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