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执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金平与吕剑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平,吕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1833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平,男。被执行人:吕剑飞,男。申请执行人张金平与被执行人吕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莒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莒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标的款5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吕剑飞下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院判决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吕剑飞下达了报告财产令,限十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吕剑飞没有确切地址,经调查被执行人吕剑飞已出国,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房屋登记、银行也无存款,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和线索。本院认���,经调查被执行人吕剑飞没有确切地址,经调查被执行人吕剑飞已出国,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房屋登记、银行也无存款,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莒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兆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