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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郭子红与刘桂芹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子红,刘桂芹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51号原告:郭子红,农民。被告:刘桂芹,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子红与被告刘桂芹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子红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子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子红负担。审 判 长  王永军代理审判员  杨洪伟代理审判员  李春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