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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行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崔曦元与青岛市文物局、青岛市人民政府等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曦元,青岛市文物局,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初字第239号原告崔曦元。被告青岛市文物局。被告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新起,市长。被告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原告崔曦元要求被告青岛市文物局、被告青岛市人民政府、被告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履行职责一案,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作为青岛市民需要经常去青岛海产博物馆,被收取门票费。作为青岛市著名旅游参观点和博物馆,青岛海产博物馆应按照国务院《博物馆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以及国家发改价格(2008)905号文件的具体内容要求执行免收门票的行为。作为青岛市民,原告被剥夺了免费进入青岛海产博物馆的权利,其收费行为违反了国家的行政通知及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青岛文物局依法履行行政义务与职责立即对青岛海产博物馆停止收费,免费开放;2、被告青岛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将青岛海产博物馆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对社会免费开放;3、被告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无权对青岛海产博物馆进行管理并收取费用,立即停止收费和行政管理行为;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上述规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是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本案中,原告要求相关行政机关对青岛海产博物馆停止收费,免费开放,是其行使公民权利,对城市管理提出建议。本案原告起诉的实质是要求相关行政机关采纳其建议并予以执行,而行政机关对原告建议的处理与原告并没有特定的利害关系,所以崔曦元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曦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长青审 判 员  曲亚男助理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毛佩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