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2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支行诉杨汉军、李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31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支行。法定代表人向建中,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和平,四川同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汉军,男。被告李晓红,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支行诉被告杨汉军、李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杨汉军、李晓红已按原告起诉还款金额支付本息,原告认为其继续诉讼已无必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60元,依法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支行负担。审判员 何景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小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