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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刑终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寿新华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刑终字第00350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寿新华,男,1953年12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教师,住宿州市埇桥区。2014年12月5日因涉嫌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孔凡云,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寿新华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埇刑初字第00419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寿新华犯���奸罪证据不足,以被告人寿新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5年10月23日,宿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寿新华犯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埇刑初字第0041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代凤君代理审判员  胡 奇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洁洁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