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19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徐天胜与郑州非凡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国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天胜,郑州非凡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国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965-1号原告徐天胜,男,195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吕新如,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非凡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任总经理。被告于国平,男,1969年6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天胜诉被告郑州非凡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国平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被告郑州非凡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要求本案由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或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其理由为:该案性质不属于建筑工程施工纠纷,应属于因建筑工程施工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管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当由被告郑州非凡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或被告于国平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应当由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虽然系债权、债务关系,但该债权、债务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引起,该案的法律关系实为合同纠纷,同时,根据原告起诉状内容及其提供的协议书显示该工程的施工地即合同履行地在河南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的规定,原告选择在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被告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郑州非凡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平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