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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民初字第02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王均霞诉何志兵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2377号原告王某某。委任代理人安海鹰,陕西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安海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于2009年5月5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中,被告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在经济生活上一直依靠原告,在此期间,被告私自拿原告的身份证办理银行信用卡盗刷取现且拒不归还信用卡,原告只能自己向亲戚借款归还信用卡透支款项。该事情发生后,被告不但不面对事实承认错误,反而于2015年6、7月份离家出走,毫无家庭责任感。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5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现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经当庭举证及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应互相理解、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婚前认识近一年时间,经过充分的了解后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婚后多年的共同生活中,双方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原告未提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今后双方应该加强沟通,多些理解和包容,共同营造幸福美满的家庭生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