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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公劳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王红霞网吧与韦金荣,黄兴琼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王红霞网吧,韦金荣,黄兴琼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公劳初字第253号原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王红霞网吧,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楼村社区振兴路后海**号商铺。经营者王红霞。委托代理人傅小亮,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金荣,男,瑶族,1974年8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被告黄兴琼,女,汉族,1973年8月2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象州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艳,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法律服务中心指派广东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桂雄,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法律服务中心指派广东启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王红霞网吧诉被告韦金荣、黄兴琼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王红霞及委托代理人傅小亮、被告韦金荣、黄兴琼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艳、张桂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死者韦东过的入职时间:2014年11月原告主张死者于2015年1月底在原告处上班,2月底已离职,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根据被告提交的公安机关询问笔录所载,被询问人皮四化称死者韦某于2014年11月底在原告处工作,被询问人李某称2015年3月5日系接死者韦东过的班。根据上述笔录所载内容可知,死者韦某于2014年11月入职原告处,且死亡时仍系原告员工。二、死者韦东过的工作岗位:网吧网管。三、死者韦东过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四、两被告与死者韦东过的关系:被告韦金荣系死者韦东过的父亲,被告黄兴琼系死者韦东过的母亲。五、申请仲裁时间:2015年5月7日。六、申请仲裁事项:请求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王红霞网吧支付:1、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9日期间工资12900元;2、按照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支付医疗费12952.49元;3、丧葬补助费15654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补济金31308元和一次性抚恤金31308元。七、仲裁结果: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王红霞网吧支付:1、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9日期间工资12900元;2、丧葬补助费15654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补济金31308元和一次性抚恤金31308元;3、医疗费12952.49元。八、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诉请:1、不予支付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9日期间工资12900元;2、不予支付丧葬补助费15654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补济金31308元和一次性抚恤金31308元;3、不予支付医疗费12952.49元;4、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九、关于原告与死者韦东过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为主张其与韦东过死亡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提交了证人李某的书面证明。本院认为,该证人未出庭作证,且证人出具的书面证言与其本人于2015年3月7日在楼村派出所所作的询问笔录内容相矛盾,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李某的书面证明不予采信。原告主张韦东过于2015年2月底口头提出辞职后离职,但未提交韦东过的离职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本院确认原告与死者韦东过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十、关于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补济金及一次性抚恤金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本院认为,韦东过死亡时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且原告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故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上述款项。结合深圳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5218元的标准,经核算,原告应支付被告丧葬补助费15654元(5218元/月×3月)、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31308元(5218元/月×6月)、一次性抚恤金31308元(5218元/月×6月)。十一、关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9日期间工资劳动者工资收入应由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原告主张死者韦东过每月工资为1500元且已经发放,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采信被告关于韦东过月工资收入3000元的主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已支付死者韦东过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9日期间工资,故应支付上述期间工资共计12900元。十二、关于医疗费由于原告未为死者韦东过购买医疗保险,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在此期间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标准予以支持。据此,原告应支付医疗费12952.49元。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三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王红霞网吧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原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王红霞网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支付被告韦金荣、黄兴琼20**年11月至2015年3月9日期间工资12900元;三、原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王红霞网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支付被告韦金荣、黄兴琼丧葬补助费15654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助金31308元、一次性抚恤金31308元;四、原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王红霞网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支付被告韦金荣、黄兴琼医疗费12952.4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王红霞网吧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陶 雪 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燕(兼)书 记 员 李 嘉 欣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三条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本市户籍的其他人员,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在此期间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标准予以支付;影响参保人连续参保年限、导致其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损失部分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标准予以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1页共7页 关注公众号“”